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交附民,36,2010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6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