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㈠、吳家琦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
- ㈡、吳家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 ㈢、吳家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 二、證據名稱: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載。
- 三、論罪科刑:
-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0條
- ㈡、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侵入被害人住家後,在房間內搜尋
- ㈢、按刑法上之自首,必其於犯罪尚未發覺之前,自動陳明其犯
- ㈣、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強體健,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
- 四、應適用之法條:
-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06條第
-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琦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888、3978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61、1694、1751、1808號、99年度偵字第5816、59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琦犯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吳家琦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上更一字第1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吳家琦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二)字第7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吳家琦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11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7年4 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㈡、吳家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7 月14日停止戒治出監,於98年10月13日期滿,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 月6 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吳家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另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方式進入被害人之住宅。
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罪所犯法條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附表一編號6 部分,被告侵入被害人住家後,在房間內搜尋財物,尚未竊得任何財物得逞之際即遭發現而逃逸,其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按刑法上之自首,必其於犯罪尚未發覺之前,自動陳明其犯罪而受裁判,始可減輕其刑,此規定係為獎勵犯罪者知所悔悟而設。
本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2 、4 所示之該次犯行尚未為警發覺開始調查時,主動向員警自首犯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係屬於犯罪尚未被發覺之前,已自動陳明該次犯罪而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 及附表二編號1 、2 、4 部分,同時有兩種以上刑之加減,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強體健,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冀圖不勞而獲,為附表一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實不足取。
又前有麻藥前科,且經過觀察、勒戒,猶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無法徹底戒除毒癮,施用毒品侵害個人身體健康,以致影響家庭、社會、國家。
併參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及部分物品業已返還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節省有限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竊盜部分:
┌──┬───┬────┬─────┬───┬─────┬───────┬────┬─────┐
│編號│原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竊取之方式│ 證據名稱 │起訴法條│罪名及宣告│
│ │ │ │ │ │ │ │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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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度│99年4月 │苗栗縣公館│徐憲良│徒手竊取鐵│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21日8時 │鄉福德村35│ │網蓋2面後 │ 之自白:第38│320條第1│盜罪,累犯│
│ │908號 │30分許 │之1號明清 │ │以機車載運│ 88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1 │ │寺旁 │ │離開 │ 6頁;及本院 │ │刑肆月,如│
│ │ │ │ │ │ │ 審理時之自白│ │易科罰金,│
│ │ │ │ │ │ │ :本院易字第│ │ │
│ │ │ │ │ │ │ 908號卷第59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頁背面、第82│ │日。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⑵徐憲良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19頁│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⑶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 │ 單:同上偵卷│ │ │
│ │ │ │ │ │ │ 第21-1頁。 │ │ │
│ │ │ │ │ │ │⑷現場照片6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 │ │
│ │ │ │ │ │ │ 22-24頁。 │ │ │
│ │ │ │ │ │ │⑸車籍查詢-基 │ │ │
│ │ │ │ │ │ │ 本資料詳細畫│ │ │
│ │ │ │ │ │ │ 面:同上偵卷│ │ │
│ │ │ │ │ │ │ 第26頁。 │ │ │
├──┼───┼────┼─────┼───┼─────┼───────┼────┼─────┤
│ 2 │99年度│99年6月 │苗栗縣西湖│江福來│直接啟動車│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11日13時│鄉金獅村天│ │牌號碼BH3-│ 之自白:第39│320條第1│盜罪,累犯│
│ │908號 │許 │福宮前 │ │105號重型 │ 78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2 │ │ │ │機車(含鑰│ 16頁背面、第│ │刑肆月,如│
│ │ │ │ │ │匙1支)後 │ 36頁;本院審│ │易科罰金,│
│ │ │ │ │ │騎乘離開 │ 理時之自白:│ │以新臺幣壹│
│ │ │ │ │ │ │ 本院易字第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908號卷第59 │ │日。 │
│ │ │ │ │ │ │ 頁背面、第82│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⑵江福來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1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 │ 單:同上偵卷│ │ │
│ │ │ │ │ │ │ 第21頁。 │ │ │
│ │ │ │ │ │ │⑷苗栗縣警察局│ │ │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 │ │
│ │ │ │ │ │ │ 輸入單:同上│ │ │
│ │ │ │ │ │ │ 偵卷第23-24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⑸現場照片4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 │ │
│ │ │ │ │ │ │ 25-2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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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度│99年9月 │苗栗市嘉盛│湯晃垣│侵入湯晃垣│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17日10時│里嘉盛114 │ │所屬家族之│ 之自白:第58│320條第1│盜罪,累犯│
│ │1180號│許 │號內。 │ │公祠堂內(│ 16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1 │ │ │ │侵入他人建│ 18-19頁、第 │ │刑肆月,如│
│ │ │ │ │ │築物部分未│ 37-38頁;本 │ │易科罰金,│
│ │ │ │ │ │據告訴),│ 院審理時之自│ │以新臺幣壹│
│ │ │ │ │ │徒手竊得銀│ 白:本院易字│ │仟元折算壹│
│ │ │ │ │ │絲纏花藝品│ 第908號卷第 │ │日。 │
│ │ │ │ │ │2個(含木 │ 75頁、第82面│ │ │
│ │ │ │ │ │箱2個) │ 背面。 │ │ │
│ │ │ │ │ │ │⑵湯晃垣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21頁│ │ │
│ │ │ │ │ │ │ 、24頁。 │ │ │
│ │ │ │ │ │ │⑶監視錄影器翻│ │ │
│ │ │ │ │ │ │ 拍照片8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5│ │ │
│ │ │ │ │ │ │ -2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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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度│99年9月 │苗栗市嘉盛│湯晃垣│侵入湯晃垣│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17日13時│里嘉盛114 │ │所屬家族之│ 之自白:第58│320條第1│盜罪,累犯│
│ │1180號│許 │號內。 │ │公祠堂內(│ 16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2 │ │ │ │侵入他人建│ 18-19頁、第 │ │刑肆月,如│
│ │ │ │ │ │築物部分未│ 37-38頁;本 │ │易科罰金,│
│ │ │ │ │ │據告訴),│ 院審理時之自│ │以新臺幣壹│
│ │ │ │ │ │徒手竊得牌│ 白:本院易字│ │仟元折算壹│
│ │ │ │ │ │匾1塊。 │ 第908 號卷第│ │日。 │
│ │ │ │ │ │ │ 75頁、第82面│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⑵湯晃垣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21頁│ │ │
│ │ │ │ │ │ │ 、第24頁。 │ │ │
│ │ │ │ │ │ │⑶監視錄影器翻│ │ │
│ │ │ │ │ │ │ 拍照片8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5│ │ │
│ │ │ │ │ │ │ -2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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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度│99年9月 │苗栗市嘉盛│湯晃垣│侵入湯晃垣│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21日10時│里嘉盛114 │ │所屬家族之│ 之自白:第58│320條第1│盜罪,累犯│
│ │1180號│許 │號內。 │ │公祠堂內(│ 16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3 │ │ │ │侵入他人建│ 18-19頁、第 │ │刑肆月,如│
│ │ │ │ │ │築物部分未│ 37-38頁;本 │ │易科罰金,│
│ │ │ │ │ │據告訴),│ 院審理時之自│ │以新臺幣壹│
│ │ │ │ │ │徒手竊得長│ 白:本院易字│ │仟元折算壹│
│ │ │ │ │ │板凳1只。 │ 第908 號卷第│ │日。 │
│ │ │ │ │ │ │ 75頁、第82面│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⑵湯晃垣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24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監視錄影器翻│ │ │
│ │ │ │ │ │ │ 拍照片8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5│ │ │
│ │ │ │ │ │ │ -2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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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度│99年10月│苗栗縣公館│邱瑞嵐│基於竊盜及│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16日12時│鄉開礦村2 │ │侵入住宅之│ 之自白:第59│306 條第│盜罪,未遂│
│ │1227號│10分許 │鄰開礦26 │ │犯意,騎車│ 85號偵查卷第│1 項、 │,處有期徒│
│ │1 │ │號 │ │號N7Q-185 │ 19頁、第42- │第320 條│刑參月,如│
│ │ │ │ │ │號機車,前│ 43頁;本院審│第1 項、│易科罰金,│
│ │ │ │ │ │往左列地址│ 理時之自白:│第3 項 │以新臺幣壹│
│ │ │ │ │ │,見大門未│ 本院易字第 │ │仟元折算壹│
│ │ │ │ │ │上鎖,竟未│ 908 號卷第75│ │日。又犯無│
│ │ │ │ │ │經許可侵入│ 頁、背面、第│ │故侵入住宅│
│ │ │ │ │ │住宅,伺機│ 82面背面。 │ │罪,處有期│
│ │ │ │ │ │搜尋財物行│⑵邱瑞嵐於偵查│ │徒刑參月,│
│ │ │ │ │ │竊,幸經邱│ 中之證述:同│ │如易科罰金│
│ │ │ │ │ │瑞嵐及時發│ 上偵卷第23頁│ │,以新臺幣│
│ │ │ │ │ │現而未能得│ 。 │ │壹仟元折算│
│ │ │ │ │ │逞。 │⑶邱瑞嵐指認被│ │壹日。 │
│ │ │ │ │ │ │ 告照片:同上│ │ │
│ │ │ │ │ │ │ 偵卷第28頁。│ │ │
│ │ │ │ │ │ │⑷現場照片6張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 │ │
│ │ │ │ │ │ │ 29-31頁。 │ │ │
│ │ │ │ │ │ │⑸車牌號碼N7Q-│ │ │
│ │ │ │ │ │ │ 185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同上偵│ │ │
│ │ │ │ │ │ │ 卷第32頁。 │ │ │
├──┼───┼────┼─────┼───┼─────┼───────┼────┼─────┤
│ 7 │99年度│99年10月│苗栗縣公館│涂村宏│見車牌號碼│⑴被告於偵查中│刑法第 │吳家琦犯竊│
│ │易字第│16日17時│鄉開礦村13│ │4006-XL 號│ 之自白:第59│320條第1│盜罪,累犯│
│ │1227號│30分許 │鄰開礦201 │ │自小客車車│ 85號偵查卷第│項 │,處有期徒│
│ │2 │ │號附近果園│ │門未上鎖,│ 20-21頁、第 │ │刑肆月,如│
│ │ │ │ │ │且鑰匙疏未│ 43-44頁;本 │ │易科罰金,│
│ │ │ │ │ │拔走,竟順│ 院審理時之自│ │以新臺幣壹│
│ │ │ │ │ │勢發動後竊│ 白:本院易字│ │仟元折算壹│
│ │ │ │ │ │取得手以供│ 第908 號卷第│ │日。 │
│ │ │ │ │ │代步。 │ 75頁、背面、│ │ │
│ │ │ │ │ │ │ 第82面背面。│ │ │
│ │ │ │ │ │ │⑵涂村宏於偵查│ │ │
│ │ │ │ │ │ │ 中之證述: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車牌號碼4006│ │ │
│ │ │ │ │ │ │ -XL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同上偵│ │ │
│ │ │ │ │ │ │ 卷第33頁。 │ │ │
└──┴───┴────┴─────┴───┴─────┴───────┴────┴─────┘
附表二:
毒品部分:
┌──┬───┬────┬─────┬──────┬──────────┬────┬─────┐
│編號│原編號│ 時間 │ 地點 │ 吸食方式 │ 證據名稱 │起訴法條│ 備註 │
├──┼───┼────┼─────┼──────┼──────────┼────┼─────┤
│ 1 │99年度│99年6月 │苗栗縣苗栗│以將安非他命│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毒品危害│吳家琦施用│
│ │易字第│17日8時 │市○○街2 │置於玻璃頭內│ :毒偵字第1561號偵│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 │1148號│許 │巷30號3樓 │加熱而吸其煙│ 查卷第5-6頁、第18 │第10條第│,累犯,處│
│ │ │ │ │霧之方式,施│ 頁;本院審理時之自│2項 │有期徒刑參│
│ │ │ │ │用第二級毒品│ 白:本院易字第908 │ │月,如易科│
│ │ │ │ │安非他命1次 │ 號卷第75頁、第82面│ │罰金,以新│
│ │ │ │ │,在員警尚未│ 背面。 │ │臺幣壹仟元│
│ │ │ │ │發現其施用第│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折算壹日。│
│ │ │ │ │二級毒品犯行│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 │
│ │ │ │ │前,主動向警│ 心99年7月1日尿液檢│ │ │
│ │ │ │ │自首施用毒品│ 驗報告:同上偵卷第│ │ │
│ │ │ │ │,並靜候裁判│ 9頁。 │ │ │
│ │ │ │ │,因而查獲上│⑶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 │
│ │ │ │ │情。 │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 │
│ │ │ │ │ │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 │
│ │ │ │ │ │ :同上偵卷第10頁。│ │ │
│ │ │ │ │ │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 │
│ │ │ │ │ │ 體監管紀錄表:同上│ │ │
│ │ │ │ │ │ 偵卷第11-13 頁。 │ │ │
│ │ │ │ │ │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 │ │
│ │ │ │ │ │ :同上偵卷第1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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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度│99年9月 │苗栗縣苗栗│以將甲基安非│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毒品危害│吳家琦施用│
│ │易字第│23日18時│市玉清大橋│他命置於玻璃│ :毒偵字第1964號偵│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 │1228號│許 │橋下 │頭內用火燒烤│ 查卷第19頁、第44頁│第10條第│,累犯,處│
│ │ │ │ │後吸其煙霧之│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2項 │有期徒刑參│
│ │ │ │ │方式,施用第│ :本院易字第908 號│ │月,如易科│
│ │ │ │ │二級毒品甲基│ 卷第75頁、第82面背│ │罰金,以新│
│ │ │ │ │安非他命1次 │ 面。 │ │臺幣壹仟元│
│ │ │ │ │,在員警尚未│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折算壹日。│
│ │ │ │ │發現其施用第│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 │
│ │ │ │ │二級毒品犯行│ 心99年10月7日尿液 │ │ │
│ │ │ │ │前,主動向警│ 檢驗報告:同上偵卷│ │ │
│ │ │ │ │自首施用毒品│ 第27頁。 │ │ │
│ │ │ │ │,並靜候裁判│⑶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 │
│ │ │ │ │,因而查獲上│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 │
│ │ │ │ │情。 │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8頁。│ │ │
│ │ │ │ │ │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 │
│ │ │ │ │ │ 體監管紀錄表:同上│ │ │
│ │ │ │ │ │ 偵卷第24-26 頁。 │ │ │
│ │ │ │ │ │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2頁。│ │ │
├──┼───┼────┼─────┼──────┼──────────┼────┼─────┤
│ 3 │99年度│99年9月 │苗栗縣苗栗│以將甲基安非│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毒品危害│吳家琦施用│
│ │易字第│26日上午│市玉清大橋│他命置於玻璃│ :毒偵字第1751號偵│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 │1293號│8時許 │橋下 │球內用火燒烤│ 查卷第20-21頁、第 │第10條第│,累犯,處│
│ │ │ │ │後吸其煙霧之│ 36頁。本院審理時之│2項 │有期徒刑肆│
│ │ │ │ │方式,施用第│ 自白:本院易字第90│ │月,如易科│
│ │ │ │ │二級毒品甲基│ 8 號卷第80頁背面、│ │罰金,以新│
│ │ │ │ │安非他命1次 │ 第82頁背面。 │ │臺幣壹仟元│
│ │ │ │ │。 │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折算壹日。│
│ │ │ │ │ │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 │
│ │ │ │ │ │ 心99年10月14日尿液│ │ │
│ │ │ │ │ │ 檢驗報告:同上偵卷│ │ │
│ │ │ │ │ │ 第23頁。 │ │ │
│ │ │ │ │ │⑶苗栗縣警察局苗栗採│ │ │
│ │ │ │ │ │ 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 │ │
│ │ │ │ │ │ 尿名冊:同上偵卷第│ │ │
│ │ │ │ │ │ 24頁。 │ │ │
│ │ │ │ │ │⑷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 │ │
│ │ │ │ │ │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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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度│99年10月│苗栗縣苗栗│以將甲基安非│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毒品危害│吳家琦施用│
│ │易字第│16日17時│市玉清大橋│他命置於玻璃│ :毒偵字第1808號偵│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 │1304號│許 │橋下 │球內用火燒烤│ 查卷第19-20頁、第 │第10條第│,累犯,處│
│ │ │ │ │後吸其煙霧之│ 40頁。本院審理時之│2項 │有期徒刑參│
│ │ │ │ │方式,施用第│ 自白:本院易字第90│ │月,如易科│
│ │ │ │ │二級毒品甲基│ 8 號卷第80頁背面、│ │罰金,以新│
│ │ │ │ │安非他命1次 │ 第82頁背面。 │ │臺幣壹仟元│
│ │ │ │ │,在員警尚未│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折算壹日。│
│ │ │ │ │發現其施用第│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 │
│ │ │ │ │二級毒品犯行│ 心99年10月28日尿液│ │ │
│ │ │ │ │前,主動向警│ 檢驗報告:同上偵卷│ │ │
│ │ │ │ │自首施用毒品│ 第29頁。 │ │ │
│ │ │ │ │,並靜候裁判│⑶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 │
│ │ │ │ │,因而查獲上│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 │
│ │ │ │ │情。 │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 │
│ │ │ │ │ │ :同上偵卷第30頁。│ │ │
│ │ │ │ │ │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 │
│ │ │ │ │ │ 體監管紀錄表:同上│ │ │
│ │ │ │ │ │ 偵卷第26-28頁。 │ │ │
│ │ │ │ │ │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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