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珀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8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珀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