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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彥君
被 告 林源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源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源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由具保人林彥君於民國88年6 月1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通知被告林源富於99年9月2日、99年9月16日、99年11月9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分別於99年8月16日、99年9月6日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及99年10月27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
並通知具保人林彥君於99年9 月16日通知或帶同被告林源富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9月6日由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因被告林源富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林源富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1766字第17912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9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林彥君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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