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苗智簡,10,2010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樺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南瓜包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販賣未經註冊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素行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遭查獲後坦承犯行、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南瓜包1 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其犯人與否,併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二)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5779號
被 告 林佳樺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樺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
亦明知其在泰國購得之LV南瓜包1只,係屬未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
竟意圖販賣,於民國99年 3月20日15時44分許,在新竹市○區○○里○○○○街其任職之party服飾店,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party00000000」,刊登上開仿冒之LV南瓜包圖片及一元起標等販賣訊息,而在網路陳列上開仿冒商品。
嗣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上網巡邏查覺,以新臺幣2,501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轉帳至其指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經林佳樺寄送後,扣得上開仿冒皮包,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林佳樺前揭違反商標法犯嫌應堪認定:(一)被告林佳樺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授權代表黃文通於警詢之證述。
(三)被告林佳樺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之圖片及販賣訊息列印資料(臺中地檢99偵22589卷頁16-19)。
(四)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中地檢99偵22589卷頁22)。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影本1紙(臺中地檢99偵22589卷頁28)。
(六)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紙(臺中地檢99偵22589卷頁24-25)。
(七)扣案仿冒LV南瓜包之照片3張(臺中地檢99偵22589卷頁20-21 )。
(八)扣案仿冒LV南瓜包1件。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林佳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沒收:扣案之仿冒LV南瓜包1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智 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溫 育 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