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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1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孟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孟言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者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98年7 月中旬某日起,受僱於不詳之詐騙集團,從事收集履歷表、證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並將之轉交予該集團使用,每收取1 份可獲得新臺幣5 百至1 千元之報酬。
嗣於:⑴98年9 月10日上午11時18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後火車站統一超商,收取許志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桃簡字第565 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交付之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旋即轉交予該詐騙集團。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藉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購物訊息,使附表一所示之曾依萍等6 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許志龍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⑵98年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收取林川(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01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交付之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得手後,旋又轉交予該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即假藉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購物訊息,使附表二所示之許韶廷等12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林川上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1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565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87 號、第41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0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被害人葉星賢警詢筆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陳孟言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收得許志龍、林川之2 個帳戶,均交予同一詐欺集團,所犯時間相近,手段、方法相同,且係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客觀上應視為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業經公訴檢察於準備程序中更正。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幫助詐欺集團收購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資料僅2 件、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及犯後坦承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⑴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⑶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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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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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依萍│98年9 月14日中午11時50分前某時,以「蔡育庭WARMBEGGOR」│98年9 月14日│3,170元 │
│ │ │之名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COACHF13341 全│中午11時50分│ │
│ │ │新新款兩用肩背/ 斜背包拍賣廣告,致曾依萍陷於錯誤,依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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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鄧佩欣│98年9 月14日下午1 時26分前某日,以人頭帳號finnfinn在雅│98年9 月14日│27,000 元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包包拍賣廣告,致鄧佩欣陷│下午2 時42分│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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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朱權 │98年9 月14日前某日,以人頭帳號ilin705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98年9 月14日│5,480元 │
│ │ │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頸肩按摩器拍賣廣告,致朱權陷於錯誤,│下午2 時42分│ │
│ │ │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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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鄭達人│98年9 月14日下午4 時17分許,以人頭帳號bababu-666在雅虎│98年9 月14日│5,400元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OSIM-uPapa-Hug頸肩樂按摩器│下午4 時47分│ │
│ │ │拍賣廣告,致鄭達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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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麗雯│98年9 月15日上午8 時30分許,以「喬喬美妝」之名義在雅虎│98年9 月15日│3,580元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保養品拍賣廣告,致宋麗雯陷│中午12時42分│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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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朱秀月│98年9 月14日晚上8 時許,以人頭帳號ILIN7051在雅虎奇摩拍│98年9 月15日│5,48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OSIM-U PAPA-HUG 頸肩樂按摩器拍廣│下午1 時許 │ │
│ │ │告,致朱秀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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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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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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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許韶廷│98年9 月11日晚上8 時57分前某日,以人頭帳號loveling961 │98年9 月11日│7,5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國際牌LX 3數位相機拍│晚上8 時57分│ │
│ │ │賣廣告,致許韶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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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許玉芳│98年9 月11日晚上10時3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bigkim09091 │98年9 月11日│8,000元 │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相機拍賣廣告,致許│晚上10時30分│ │
│ │ │玉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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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葉星賢│98年9 月12日凌晨0 時3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98年9 月12日│6,30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sonyt900相機拍賣廣告,致葉星賢陷│凌晨0 時30分│ │
│ │ │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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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游尊雅│98年9 月11日晚上10時許,以人頭帳號shing60851在拍賣網站│98年9 月12日│6,100元 │
│ │ │上刊登虛偽不實之AcerN705Aspire One在XP8.9 吋160G藍石XP│上午9 時26分│ │
│ │ │版小筆電拍賣廣告,致游尊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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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樂仙│98年9 月12日上午10時許,以人頭帳號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98年9 月12日│13,150 元 │
│ │ │上刊登虛偽不實之相機廣告,致王樂仙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上午11時7 分│ │
│ │ │話0000000000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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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方重耀│98年9 月12日下午4 時4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bigkim09091 │98年9 月12日│6,000元 │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FUJIFILM型號200fd │下午4 時40分│ │
│ │ │型數位相機拍賣廣告,致方重耀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973│ │ │
│ │ │243531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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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曾金富│98年9 月12日下午3 時23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maggie691112│98年9 月12日│8,0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HP電腦小筆電拍賣廣告│下午3 時23分│ │
│ │ │,致曾金富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 │ │
│ │ │再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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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盧盈安│98年9 月12日凌晨0 時3 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p525789 在雅│98年9 月12日│3,000元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手機拍賣廣告,致盧盈安陷│凌晨0 時3 分│ │
│ │ │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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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張嘉芫│98年9 月12日上午10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 月12日│6,300元 │
│ │ │刊登虛偽不實之SONY DSC-T900 相機(1200萬畫素,保固2 年│上午10時許 │ │
│ │ │送8G記憶卡)拍賣廣告,致張嘉芫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9│ │ │
│ │ │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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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春生│98年9 月12日上午11時34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98年9 月12日│16,000 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HTC-HERO手機拍賣廣告,致張春生陷│上午11時34分│ │
│ │ │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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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柯志宏│98年9 月12日上午11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 月12日│9,600元 │
│ │ │刊登虛偽不實之PANASONICDMC-L X3 數位相機拍賣廣告,致柯│下午5 時19分│ │
│ │ │志宏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絡後,再依指示匯│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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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祥能│98年9 月12日晚上8 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 月12日│12,800 元 │
│ │ │刊登虛偽不實之KHS-T3功學社摺疊腳踏車拍賣廣告,致徐祥能│晚上8 時18分│ │
│ │ │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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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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