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訴,699,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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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男
輔 佐 人 黃陳素娥
選任辯護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世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7 日起執行羈押,至100 年1 月6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有逃亡而經通緝之事實及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認被告若非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之執行。

是本院認羈押被告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月7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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