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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鳳
具 保 人 邱一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一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一傑因被告陳美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以代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益
法官 魏宏安
法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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