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促,122,201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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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梁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葉恕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得對於本件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之法律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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