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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債 權 人 鄭企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素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其中新台幣174,500 元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算利息,惟附表記載175,400 元,前後不一。
請具狀釋明究係以何為準,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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