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促,150,201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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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債 權 人 謝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倘無特別約定,債權人應僅能就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七萬五千元之其中本金三百五十萬元部分請求所生之利息。

請審酌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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