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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債務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規定,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明珠於民國92年6 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聲請日為99年12月23日,債務人於本案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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