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促,2141,201104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泰益展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請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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