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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文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倘無特別約定,債權人應僅能就請求標的之本金部份請求所生之利息,請明確表明該部分並更正之。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所載違約金計算方式「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核與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載「按循環利息總額10% 計收延滯金」不同,請說明債權人究所請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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