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97號
債 權 人 好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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