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促,6522,201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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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22號
債 權 人 許含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徐文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載,本件借款之清償期分別為民國(下同)85年9 月30日(新臺幣60萬元部分)及85年12月3 日(新臺幣30萬元部分),故請說明債權人請求自85年9 月3 日即起算全部欠款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應更正以自全部借款均屆期(即85年12月3日)時起起算。

二、依聲請狀所陳,原債務人徐文根已經死亡,並經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雖經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9 號民事裁定為證,惟漏提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應予補正,以釋明債務人確為適格之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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