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促,6586,2011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泓妙即陳易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所請利息之計算基礎係本金、利息等之總和,倘無特別約定,債權人應僅能就本金部份請求所生之利息,請明確表明該部分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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