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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相 對 人 黃仁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 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黃夏員妹(已歿)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7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黃德財(已歿)對原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12月7 日起至118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黃夏員妹即於89年1 月14日邀同第三人蕭黃秀英(嗣更名為黃本良)、黃鳳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抵押權人借款169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89年1 月14日起至101 年11月14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
詎借款人自99年9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509,719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於99年12月8 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登記在案,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
而聲請人嗣因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之債權,並經地政機關於99年6 月1 日辦妥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1 份、還款明細查詢單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㈤字第09700088250號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0 年3 月28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中債務人蕭黃秀英即黃本良、黃鳳珠於100 年4 月6 日共同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抵押物已由相對人黃仁里繼承,即應由該繼承人依法負擔被繼承人黃夏員妹之所有債務,渠等雖對於尚欠聲請人本金餘款509,719 元無意見,惟聲請人如欲就拍賣抵押物後不足額清償額對保證人求償,應另提出債權細算明細表供渠等陳述意見」等語。
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而擔保之債權確係存在,且債務人及相對人等亦不否認仍積欠本件聲請人已屆期之債務未予清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債務人實際欠款數額為何或債權人應否先向何人求償,乃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債務人或相對人如對此存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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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苗栗縣│竹南鎮 │山佳 │ │322-2 │建│ 371.00 │1萬分之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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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苗栗縣│竹南鎮 │山佳 │ │324-7 │建│ 170.00 │1萬分之152│ │
├─┼───┼────┼───┼──┼────┼─┼──────┼─────┼──────┤
│ 3│苗栗縣│竹南鎮 │山佳 │ │324-8 │建│ 183.00 │1萬分之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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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苗栗縣│竹南鎮 │山佳 │ │324-9 │建│ 207.00 │1萬分之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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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593 │山佳段 │山佳里5 │住家用、│第三層:79.28 │陽台:8.18 │全部│含共有部分山│
│ │ │322-2、 │鄰龍山路│鋼筋混凝│總面積:79.28 │ │ │佳段603建號 │
│ │ │324-8、 │三段130 │土造、十│ │ │ │之1萬分之559│
│ │ │324-9地 │之1號三 │層 │ │ │ │、604建號之1│
│ │ │號 │樓 │ │ │ │ │萬分之194( │
│ │ │ │ │ │ │ │ │含停車位編號│
│ │ │ │ │ │ │ │ │8;權利範圍 │
│ │ │ │ │ │ │ │ │1萬分之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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