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繼,358,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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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彥成(民國52年7 月7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 年8 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里○○鄰○○路121 號四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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