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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黃士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志偉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之原因(如為招領逾期或遷移他址之事由)。
二、依相對人賴志偉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退回事由欄應清楚顯示所勾選事由為招領逾期、遷移他址或拒收等,然聲請人所提出信封上記載之退回事由無法辨識)及該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
三、相對人賴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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