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聲,171,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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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王偉成
相 對 人 陳錦湖
阮氏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7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16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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