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聲,188,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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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徐鉉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債券。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6條所定,前開第105條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 類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經本院以100 年度存字第17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前項公債亟需取回,為此聲請准予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 期債券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及100 年度存字第173 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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