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聲,192,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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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華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相 對 人 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04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35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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