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司聲,2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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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榮勝
林國彥
相 對 人 彭成燮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359 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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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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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2,100元   │ 聲請人墊付。             │
├──────────┼────────┼─────────────┤
│ 補繳裁判費         │      3,850元   │ 聲請人墊付。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8,300元   │ 聲請人墊付。             │
├──────────┼────────┼─────────────┤
│ 合        計       │     14,250元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 備註:聲請人支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部分為14,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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