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9號
原 告 盧明女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陳瑋婷出生日期「民國81年3 月26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1年9 月26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所為100 年度婚字第1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陳瑋婷出生日期「民國81年3 月26日生」之記載,係「民國81年9 月26日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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