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甘昌榮
代 理 人 蔡志忠律師
相 對 人 汪逸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婚字第124 號審理在案,經調卷核閱屬實。
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能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救助,並經該基金會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白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救助,經該基金會苗栗分會核准救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所述經濟窘迫無助等語相符,堪認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