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家聲,108,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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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沈聖樺
沈琮樺
上 列1人
法定代理
人 鄭亦峻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提供生母沈怡錚之除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於100 年10月19日到庭審理,聲請人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或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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