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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余森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余菊芳及余彭月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余菊芳及余彭月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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