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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傅永呈即傅光金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協商不成立之理由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還款條件之差距為何?
二、請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費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請提出存簿帳戶、薪資證明或勞工保險等資料;
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四、聲請人現是否仍租屋居住?若是,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即民國98、99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八、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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