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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邱文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時間、約定償還方式、還款情形、聲請人何時毀諾?並提出協議書暨無擔保債權還款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釋明之。
二、釋明聲請人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邱榮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又邱榮信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費如何分擔。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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