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小,354,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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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啟明
被 告 賴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 月20日10時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LM-1248 號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外側車道50公里處,因車輛機械保養不當,導致左後輪脫落滾到中外車道,適訴外人翁奕翔駕駛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2637-RG 號自小客車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碰撞該輪胎致生事故,使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車之修復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99,084元(含工資15,400元、零件83,684元),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之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0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修復費用估價單、汽車照片影本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等件相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查被告駕駛之汽車因機械保養不當,致左後輪於行駛中脫落碰撞原告承保之車輛而肇事,且與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承保之車輛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查系爭自小客車之零件修復費用為83,684元、工資(含塗裝)為15,40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0頁)。

系爭自小客車之出廠日期依行車執照所載為96年5 月,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日為99年6 月20日,故系爭自小客車之實際使用期間為3 年2 個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是系爭自小客車零件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9,73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費用15,4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5,132元。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5,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送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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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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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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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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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0879 │83684×0.369 =30879    │52805 │00000-00000 =5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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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485 │52805×0.369 =19485    │33320 │00000-00000 =33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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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2295 │33320 ×0.369=12295    │1105  │00000-00000 =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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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293  │21025 ×0.369 ×2/12=  │19732 │00000-0000 =19732  │
│    │      │12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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