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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邱顯德
訴訟代理人 黃煜然
被 告 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延正里9 鄰公正巷53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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