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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李黃冬糖
被 上訴人 陳振芳
追加 被告 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芳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24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72 元(345770+188202=5339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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