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簡,355,20111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于翔
之3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35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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