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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煊德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列被告為劉煊德,惟被告劉煊德現已死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被繼承人劉煊德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全部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業已函送被繼承人劉煊德之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原告於依本院裁定補正前,得聲請閱覽卷宗,並製作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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