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苗簡,468,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宋立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宋立國
之31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建物之公告現值各二分之一計算,惟原告未查報系爭建物之公告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系爭土地、建物),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