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596,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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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吳金盛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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