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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鄭五農
號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林芳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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