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被 告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53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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