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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謝欣玫
之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調解之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調解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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