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62,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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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黃淑櫻
6樓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950 元(計算式:苗栗縣三義鄉○○○段第768 、769 、770 、771 、772 、778 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總計3,45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 元=1,001,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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