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69,2011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謝美香
被 告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所有之圍牆占用苗栗縣公館鄉○○段792-1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公館鄉○○段792-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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