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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王石坪
被 告 林木水
林武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7,500 元(苗栗縣竹南鎮○○段103-24地號土地面積1,225 ㎡×公告現值1,100 元/ ㎡=1,347,5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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