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76,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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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翁禎澤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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