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81,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王造偉
被 告 陳朝財
13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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