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84,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温聰華
温敏華

被 告 温冬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温冬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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