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補,688,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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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謝玉蘭



被 告 廖双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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