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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 上訴人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1 樓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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