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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詹耀華
被 告 詹素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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