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30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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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振弘
被 告 徐國明
徐國和
徐國治
徐國政
徐寶豐
徐千惠
徐千智
徐邱滿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27,64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17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686,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確定在案。

惟原告先於100 年8 月25日繳納27,631元,又於同年9 月13日繳納27,641元,此有上開2 筆款項收據在卷可稽。

是原告顯已溢繳裁判費27,641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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